为适应展览会业务的发展需要,规范广州海关关区内展览会、交易会及展览品的管理,我关决定对展览会备案、展览品通关程序作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展览会及展览品管理职责
(一)进出境展览会的备案、结案工作,统一由监管通关处负责。
(二)展览会在广州市区举办的,展览品的中期监管和后续核销由萝岗办事处负责。
(三)展览会在广州市区以外关区内举办的,展览品的中期监管和后续核销由展览会举办地海关负责。
二、展览会备案
(一)境内或出境举办的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展览会的备案。
(二)出境举办展览会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按规定办理展览会备案手续。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前往港澳办展或参展的),申请人应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它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三)巡展展览会由关区外转入本关区举办的,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海关单证办理备案;本关区转至其它海关巡展的展览会或在本关区内转至本关区另一地区举办的巡展展览会,参照上述展览会备案程序办理;
(四)申请人可以在以下三种备案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备案:
1.申请人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广州海关435席位)递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2.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广州海关门户网站(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在“展览业务”栏目下载《展览会及展览品 报备表》,按格式要求填写后,与需提交的其它申请资料一起发送到广州海关展览品报备专用邮箱(zlhbb@customs.gov.cn)。
3.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向广州海关驻政务服务中心报备,传真电话:020-38920173。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1份;
2.展览会批文的正本及复印件(前往港澳办展或参展的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它证明文件)各1份;
3.《展览会及展览品报备表》1份;
4.《进/出口展览品清单》(分别以展览品、宣传品、小卖品、消耗品、其它物品归类填表)各1份;
5.《代理报关委托书》1份(无委托代办的可免交)。
(六)采取到审批中心报备方式的,海关受理申请后,按程序审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连同展览会批文复印件及已备案《进/出口展览品清单》做关封给展览品进出境地海关凭以报关。
采取网上报备方式和传真方式报备的,驻政务服务中心海关自收到《展览会及展览品报备表》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以《海关回执》答复展览企业。并将展览会 批文及已备案《进/出口展览品清单》通过政务审批系统发送至进出境地海关或举办地海关。进出境地海关或举办地海关经核对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暂时 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三、展览品通关
(一)进境展览品
1.广州海关关区举办的展览会,展览品从关区口岸进境,申请人自行选择进出境地海关或举办地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在进出境地海关直接申报的,无需再办 理转关手续;展览品从非关区口岸进境,或从其它海关巡展到本关区的,须转关至展览会举办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广州海关关区外举办或转至其它海关巡展的展览 会,进境展览品应转关至展出地海关办理手续。
2. 展览品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操作仍在H2000系统办理。申请人办理展览品进境申报,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一份随报关单流转,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一份由进境地海关签章后连同验放的展览品清单做关封交由申请人带至展览会举办地海关。
展览品正式进出境申报前,允许申请人对已备案的《进/出口展览品清单》进行修改,原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的,需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通过网上备案的,可随时发送修改清单至广州海关展览品报备专用邮箱(zlhbb@customs.gov.cn)。
3.展览品放行后,境内展览会申请人应直接将展览品运入海关指定展馆或海关专人监管的展览品监管仓;展览品进境时免向海关提交担保的,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时,应当提交相应担保。
4.申请人应在布展前将关封递交举办地海关,展览品开拆布展时,需有海关人员在场。
5. 举办地海关收到进境地海关的关封后,对进境后的展览品实施抽查、核对,进行商品风险分析等中期监管工作。
6. 展览会结束后,撤出展览场馆的展览品应运入展览品监管仓,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举办地海关对展览品进行转展、留购、进仓、复运进出境等后续监管工作。
(二)出境展览品,由出境地海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海关回执》、展览会批文的正本或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它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签章的《进/出口展览品 清单》,从政务审批系统调阅已批准备案资料,经核对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办理通关手续。
(三)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由出境地海关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予以核销,申请人凭有关单证办理展览会结案手续。
四、展览会延期
(一)进出境展览会需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二)广州地区举办展览会的延期,申请人需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延期申请。
(三)广州地区以外关区内举办展览会的延期,申请人应向举办地海关递交申请,举办地海关通过政务审批系统上传延期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由驻政务服务中心海关审核。
五、展览会结案
(一)展览会结束后,申请人应在办结展览品海关手续后30日内申请展览会结案。申请方式可参照备案方式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展览会结案手续:
1.举办地海关盖章的《展览会及展览品核销申请表》;
2.原进/出口报关单;
3.复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转展、留购、损毁等单证)。
(二)驻政务服务中心海关审核同意后,以《展览会及展览品核销申请反馈表》反馈。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广州海关公告》(2008第6号)执行。
特此公告。